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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安全生产政纪处分规章出台

http://www.gkong.com 2006-11-28 11:02 来源:中国工业报

    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日前颁布实施了我国首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表示,这部规章将成为今后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
 
   领导责任追究列入范围

   《暂行规定》将违法违纪行为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在《暂行规定》中设定具体的处分档次。如,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12条设定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中央纪委有关文件已有规定的,这次列入《暂行规定》。
   三是根据安全执法和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新设定15种行为。这些行为是在广泛调研、全面梳理、系统归纳的基础上列出的,并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取得了共识。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将其归纳为七类25种表现,包括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以及廉洁从政类等。对于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将其归纳为五类18种表现,包括生产环节违法违纪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处理类以及廉洁从业类等。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指出,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要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管理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认真履行职责,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维护其权威。
   由于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最终要由企业来落实完成,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列入其中,意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职责,自觉接受政府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监督。如果有法不依,失职渎职,将按照《暂行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将成重点
   李毅中在《暂行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也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尤其对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来说,是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将有利于规范安全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察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当前诱发安全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着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有5起,占46%。今年发生的5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中,已经查实的就有2起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今后,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与腐败问题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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