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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三类军工企业可向社会资本进行开放

http://www.gkong.com 2007-06-22 15:53 来源:《中国证券报》

   我国军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望拓宽。国家将鼓励和支持部分军工企业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入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通过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
  22日,国防科工委、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相关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有利于打破行业、军民及所有制界限,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有利于军工企业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军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指导意见》指出,要鼓励和支持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具备条件的军工企业可以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融资。
  对从事战略武器装备生产、关系国家战略安全和涉及国家核心机密的少数核心重点保军企业,应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在禁止其核心保军资产和技术进入股份制企业的前提下,允许对其通用设备设施和辅业资产进行重组改制。对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
  鼓励境内资本(指内资资本)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允许企业在行业内部或跨行业实施以市场为主导的重组、联合或者兼并;允许企业非核心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租赁、转让或拍卖。
  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对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引入境内资本和有条件地允许外资参与企业股份制改造,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此外,鼓励军工集团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经批准允许其主营业务资产整体重组改制。
  国家计划用几年时间,使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由于军工企业关系国家安全,《指导意见》要求必须严格界定股份制改造的范围和程度,科学区分企业类型,统筹规划,选择试点,分步实施。
  为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国家将为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准入、承担军品任务、投资、军工设备设施管理、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规环境。
  国家将继续给予军品科研生产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修改限制非国有资本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领域的政策法规,扩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另外,今后还将改革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
  以民为主,从事军民两用产品、一般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的军工企业,鼓励和支持其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股份制改造
  从事关键武器装备总体设计、总装集成以及关键分系统、特殊配套件生产的重点保军企业,在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股份制改造
  从事重要武器装备生产的其他重点保军企业,根据承制武器装备的重要程度,可实行国有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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