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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提出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http://www.gkong.com 2007-12-05 16:44 来源:经济参考报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
    据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4日介绍,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能源开发和加工转换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规划,相关企业应当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发展清洁、低碳能源。
  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将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技术、能源加工转换和输送技术、能源清洁和综合利用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及能源安全生产技术等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
  《能源法》起草组3日在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上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并从本月起至明年2月1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以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对于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有关部门将在《能源法》草稿修改过程中积极采纳和借鉴。
  《能源法》将是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能源领域单行法律起指导和协调作用,涵盖范围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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