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kong.com 2008-01-21 17:23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新华网北京8月26日电(记者孙闻)科技部部长万钢26日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说明时指出,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等四大原因,促成了修订草案的出台。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万钢说,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万钢说,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基本方针、政策,把我国科技进步工作长期以来积累的成功经验,尤其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需要长期稳定的促进科技进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所用。
草案坚持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建立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科技体制;通过制度确立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与研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
草案明确发挥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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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宽容科研失败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有望审议通过
审议稿就五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后,今天召开的第三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审议稿主要就五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增加“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在作关于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科技政策规划、项目等,应当征求科研机构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对于重大科技决策行为,除了要广泛征求意见以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咨询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为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改为:“国家完善科学技术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人员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财政性资金资助范围更加明确
对于财政性资金的资助范围,第二次审议稿明确为:“国务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国家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更加清楚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基金项目或者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作了规定,但在权利行使和利益分配问题上还不够明确。王以铭说,第二次审议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使用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满二年没有使用的,国家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
同时,草案还规定:“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使用。”而相关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企业技术进步内容更加完善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鉴于这一章的内容还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完善。
新增加的规定包括:“国家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国家依法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管理、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等等。
宽容失败不再仅限于“不影响项目结题”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五十条规定:“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不影响项目结题。”王以铭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认为,目前科研工作中缺乏诚信,甚至弄虚作假,需要给予重视。也有人认为,仅规定“不影响项目结题”是不够的。
为此,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该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给予宽容。”王以铭说,“给予宽容”可以包括“不影响项目结题”。
据介绍,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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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二审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三章对企业技术进步做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指出,草案将“企业技术进步”单列一章是必要的,但这一章的内容还不能充分体现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教科文卫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研究,建议对这一章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是将修订草案“总则”第十条第二款移入这一章,修改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实行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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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进步法修订更加激励自主创新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法律案的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修订草案以激励自主创新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明确政府在科技进步中的责任和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资源制度等。
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就循环经济法草案作了说明。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主要内容涉及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建立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