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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草案严禁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http://www.gkong.com 2008-01-22 15:58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企业的资产评估、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实践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各方面普遍要求作出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草案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既注意保障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又注意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履行职责到位,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如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其他出资人以及债权人的权益。
  草案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如规定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国有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低估资产价值;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转让,或者向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等。
  草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国家出资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清偿能力的他人提供担保;转让财产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草案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的监督;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记者周玮、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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