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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http://www.gkong.com 2008-06-16 10:49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so-marg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五、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项目审核以电子文件为主。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专家和省市有明确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申报软件)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鼓励类项目不超过14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7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不超过10项,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报项目数不超过6项。中博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申报。(见附件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并于2007915前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各两份),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附件三)。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五)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保存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以备查。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77号)要求,认真做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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