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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开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http://www.gkong.com 2008-08-18 14:51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发[2006]29号,以下简称《分工通知》)的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审定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定于今年十月由我委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适时开展中期评估,客观评价“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评价判断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根据国内外发展环境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对于确保顺利完成《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轨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重点

  各有关部门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纲要》提出的22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8个约束性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完成五年目标的趋势判断等。对其中各方面普遍关注的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和耕地保有量3个指标的进展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对《纲要》提出的新农村建设、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深化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为完成任务采取的政策措施、建设的重大工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

  (三)对《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有关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包括建立分类指导的实施机制、调整和完善经济政策、健全规划管理体制,以及政府正确履行职责、调控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等内容。

  (四)根据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包括是否需要对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等。

  三、组织方式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我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各地方分工协作,请国内外相关机构参与协助,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按《分工通知》中的职责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我委。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新组建的部门,请根据国务院审定的“三定”方案所明确的职责,对整合划入的工作内容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参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估重点,分别对实施本地区《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抄报我委。

  (三)国家信息中心就“十一五”规划《纲要》中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设计提出问卷及组织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汇总提出分析报告。

  (四)我委委托国内外相关机构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价工作,并由其分别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价报告。

  (五)我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负责起草《“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并提请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论证后,连同论证意见,上报国务院审核,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分析,反映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

  为达到中期评估工作的预期目的,各部门、各地方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及任务的进展情况(包括重大工程和专项规划实施等内容),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对做好“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建议。

  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08年6月30日。

  请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在7月底前完成《纲要》相关内容的中期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并报送我委(一式五份,并附光盘)。

  此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要求,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对各自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抄送我委。

  请有关部门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于6月15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

  联系人:周南刘春雨

  联系电话:6850150668502256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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