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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鞘:剑指何方?

http://www.gkong.com 2008-09-16 14:16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2008年8月1日,酝酿14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正式实施。然而,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全文不过57条。该法一经问世,便有法学专家声称:这是世界上100多部反垄断法中最短的一部。如此简短的法律出台却要历经14年之久,背后的原因复杂异常。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需要时间;也有人说这是因为我国对垄断的传统认识难以改变;更有人说不同的利益集团难以平衡。无论其背后的原因何在,实施也就意味着生效。不过,消费者们似乎对这部能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法律并不十分看好。泼冷水的、挑毛病的、不信任的,一时间各种舆论纷呈。作为该法主要适用对象的企业也是反应不一,有急着找应对措施的,也有对此不屑一顾的。就在人们普遍认为继在美国和欧洲反垄断法的利剑下折戟的微软会再次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第一”被告时,却传来了有人以行政垄断为由把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的消息。

  (本刊记者)王娈/文

  反垄断第一案

  据相关专家介绍,行政垄断指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而老百姓更愿意把它表述为“官商垄断”,或者更为难听的“官商勾结”。具体如何 “勾结”,那就是形式各异了。但有一点,古时候给“官”直接送钱的现象如今应当是不多了,因为这样赤裸裸的方式风险太大,收受双方都难逃法网。所以,倒不如让受益的面再大一些,比如整个行政单位,而且还可以让受益变成一种持续性的行为。索性让行政单位入股,这样大家就共乘一条船了,“官”们能不帮忙吗?于是,行政垄断由此产生。

  据了解,此次反垄断第一案的原告是4家经营防伪产品的公司。他们分别是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惠科防伪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中社网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恒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是什么让这些本是竞争对手的公司如此齐心协力要进行一次“民告官”的“高难度”行动呢?

  “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促成这一诉讼行为的契机,该法实施的第一天他们就迫不及待地行动起来,也许这种情绪在他们心中已经压抑了很久,甚至可以说就等着这一天了。”网友“飞鱼”的帖子在某法律论坛中引来赞同声一片。兆信企业代表龙刚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就不断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网业务。所谓电子监管,就是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贴上中信国检的电子监管码并将该产品的信息加入到电子监管网的数据库中。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登录到该网站根据产品上的电子监管码进行查询。入网企业理所当然的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据记者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人造板、电线电缆、农资、燃气用具、劳动防护用品、电热毯、化妆品9大类69种产品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而另一份题为《关于对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首批入网产品加强监管的通知》则强调:“对未按要求加入电子监管网的申请企业,不予通过生产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

  “作为对产品质量负有监督责任的质检总局为了消费者的利益要求企业加贴监管码,以达到消费者可以直接查询产品真实性的目的,这本来是一个非常不错的举措,但是如果强行指定提供服务的公司似乎颇有些以权压人的嫌疑,甚至被指定的公司与质检总局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怀疑,如果以招标的形式确定采用哪家公司的服务可能会更有说服力。”北京一家小生产企业的负责人李鸣先生这样告诉本刊记者。据起诉企业称,中信国检未经招标就成为了质检总局进行打假的惟一电子平台。不难看出,中信国检的经营范围与本案原告的经营范围有相当程度的重叠,准确地说他们应该是竞争对手。然而,手握行政大权的国家质检总局直接介入,让中信国检在与其他公司的竞争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

  作为起诉企业之一的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8月4日表示,自从质检总局发布通知后,他们的客户大量流失,中小客户不得不“投奔”中信国检。据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截至2008年6月30日12时,在中信国检入网的企业已达58465家,而经营了12年之久的兆信公司目前的客户也就只有几千家。由此可见,成立于2005 年的中信国检发展速度惊人。“即便是它提供的服务再好,从那些经营已久的公司手里抢走客户,也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中信国检做到了,这是与国家质检总局的强势推广分不开的,不知道为什么质检总局如此推崇中信国检,这其中的缘由有些耐人寻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质疑。

  其实,有心人早就开始怀疑质检总局与中信国检的关系了,随着反垄断第一案受关注程度越来越高,二者之间的关系也不再是什么秘密。据相关报道,中信国检是一家注册资本6000万元的企业,而在它的股东构成中,“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信息中心,投资额达1800万元”。换句话说,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了该公司30%的股权。此信息公开后,舆论哗然。“此种情况下,恐怕任何理由都不能让老百姓相信,国家质检总局推广中信国检的行为没有一点私心,这也许会导致国家质检总局在没有对簿公堂之前就已失去民心。”一位评论人士指出。而从法律上讲,国家质检总局似乎也没有处在有利的位置上。4家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表示,根据《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国家质检总局的行为明显与《反垄断法》相违背。

  2008年8月6日上午,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副司长严冯敏代表质检总局,与总局下属的中国防伪行业协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约见了4家企业的代表并就此事进行了商谈。国家质检总局的代表提出,电子监管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大家都可以融合到中信国检的平台之中。兆信公司代表称,国家质检总局现在这个看似不影响当前利益格局的建议,实际上无法操作,利益分成是最大问题。目前,法院是否会受理此案还不得而知,如果双方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对簿公堂便会成为惟一的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认为:“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其主要特点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虽然没有数据表明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垄断的主要形式,但既有行政权力又通过某种途径拥有经营权的情况在我国已经不是新鲜事。所以,基于我国国情,反垄断就必须反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明确了反行政垄断的思路,但是具体实施尚待摸索。或许质检总局的案子就是一个开端。

  豁免条款令人误解

  当然,行政垄断在我国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很多行政垄断虽然实至名归,但却不是“官商勾结”的结果。我国很多大型国有企业历来都隶属行政单位管辖,在计划经济时代就更是这样。虽然现在是市场经济,但是这种隶属关系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因此企业本身被历史烙下了深深的“官印”。于是,当《反垄断法》开始实施的时候,这些国企都摆出一副“与我没关系”的态度。在某国有大型企业人事部门工作的赵先生告诉记者:“我们公司目前没有针对该法采取什么措施,《反垄断法》的实施应该不会对我们公司产生影响。”

  相比于某些大型国企泰然处之,一些跨国巨头们可谓紧锣密鼓。据了解,微软自从《反垄断法》实施的那天起就如临大敌。有分析人士认为,微软正在通过把自己包装成受害者,来避免成为中国《反垄断法》的第一被告。2008年7月18 日,微软在公布上一年度(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财务报告的同时,调低了下一年度的增长预期,称原因之一是盗版问题。

  跨国公司和国有大型企业面对同一部法律,却反应迥异。有网友分析说:“虽然某些跨国公司的确存在垄断的嫌疑,但是老百姓真正在生活中感受到的垄断却更多地来自于一些国有企业,如铁路、电信、石油等行业。”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十几位北京市民,当被问及他们心中的垄断行业时,只有一位选择了微软,其他人则选择了铁路、电信或者是石油等国有企业。 “电信这个行业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离不开它。个人感觉该行业竞争不够,霸王条款也多出自这个行业,双向收费、座机费等不合理条款已经存在了那么多年,老百姓对他们也无可奈何,不管在法律上是否会把他们定义为垄断,至少在我看来,他们就是垄断企业。”出租车司机周师傅道出了自己的心声。

  针对这些涉嫌垄断的行业,有关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分析,铁路运营商一家独大,涉嫌行政垄断。而火车票退票手续费问题,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另外,近来民间流传,中石油与中石化两大石油公司只给自己的加油站供油,不向民营加油站供油,致使民营加油站纷纷倒闭。“如果此行为属实,这两大公司的行为则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现行的《反垄断法》。”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余老师这样认为。其中,《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既然法学专家们都认为这些属于行业垄断,而法律又进行了规定,那么为什么一些企业仍然能高枕无忧,摆出一副“ 天塌下来当被子盖”的态度呢?“《反垄断法》从酝酿到出台长达14年之久,这并不说明制定这部法律从技术上讲就那么难,而是各大利益集团的一次博弈,这些利益集团说白了全都是拥有行政权力的部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这样告诉记者。他接着又解释道:“《反垄断法》是多方平衡的结果,如果足够细心的话,也许有人会发现《反垄断法》中存在对某些行业的豁免条款,这些行业不但不涉嫌违法反而还要受到国家的保护。”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在某国有大型企业人事部门工作的赵先生也持同样的观点,在他看来,自己所在的单位就符合《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不但不属于垄断企业,还应该受到国家的有关保护。据赵先生介绍,很多其他的企业也都认为自己属于被保护之列。看来,这些企业对《反垄断法》无动于衷的原因在于有这样的豁免条款。但是,立法者认为这是某些企业在错误地解读该条法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时建中先生认为:“《反垄断法》的第七条,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一些企业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去保护他们的合法经营活动,另外一方面,仍然去控制他们。”

  除此之外,《反垄断法》第七条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由此可见,立法者的本意并非是要豁免某些大型国有企业。但错误的解读也许并非是企业的一厢情愿。“不光那些国企有可能误解该条法令的意思,就连老百姓也会误解,如果一条法令大多数人都会误解,那么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法律本身制定得就不够清晰呢。”网友“公平竞争”(网名)一针见血地点出了问题的关键所在。

  缺乏实施细则

  法律条文应当尽量避免二义性。如果不同的人对同一条法令的解读存在很大的差异,那恐怕其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反垄断法》从开始实施,尽管满足了人们多年来对该法的强烈需求,但同样也遭到了多方质疑。《反垄断法》全文只有57 条,有法律界人士称这是世界上最短的一部反垄断法。虽然,该法中对一些比较敏感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比如如何确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是行政垄断等等。但是,显然57条的简短法律无法涵盖反垄断这样一个内容非常丰富的领域。

  在国内某著名论坛,网友“民生思考”(网名)对《反垄断法》第七条中的“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提出了异议。他质疑这里的“依法”是依照本法即《反垄断法》,还是依照已有的其他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如果是依照已有的和未来的行业或部门法律法规,如:电力法、电信法等,这些法规大多是体现本行业或部门利益的,同时监管部门和被监管的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反垄断法》并不能规制这些行为。所以,如果是“依法”而不是“依本法”,实际等于让这些垄断行业或部门自己管自己,而与《反垄断法》无关,这就很难达到反垄断的目的。

  其实,网友“民生思考”的担忧和现行的《反垄断法》恰恰反映了立法的两种不同思路。一种是在新法中只体现原则性的条款,而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这样可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同时容易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对其逐步完善;而另一种思路,就是针对一个新的领域,一切从头开始,把该领域的方方面面都考虑周全,从而产生一部完备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但是这两种思路都各有优缺点,很难一概而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反垄断法》修改委员会成员时建中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全世界最短的一部法律是没有疑义的,之所以短说明它的条文少,条文少说明它的规定相对来讲是粗线条的和原则性的条款。”时教授也认为一部完备的、覆盖了方方面面的《反垄断法》并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事实上,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就已经有了一些反垄断的法律规范了,他们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投标法》等等。

  两种思路其实殊途同归,目的都是要把粗线条的《反垄断法》变成可操作性强的一部法律。要达到这个目的,与《反垄断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就必不可少。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武长海指出,《反垄断法》虽在8月1日生效,但配套法规还未出台,近期难当重任。而制定实施细则是执法部门的责任。根据规定,《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被分成了3 大部分:主管价格垄断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经营集中垄断的商务部;以及主管其他垄断形式的工商总局。同时,国务院还会成立反垄断委员会,该委员会要对以上3个部门进行协调和指导。这也就意味着,3大部委都有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的责任。国家发改委有关方面负责人表示,最近已完成《反价格垄断规定》的起草工作,使《反垄断法》有关反价格垄断的部分更具有操作性。然而,针对经营集中和其他形式的垄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尚未表示配套的实施细则何时能够出台。

  据了解,7月初广州丰田系统内就提前试行《反垄断法》,取消了过去对经销商售价管理的处罚政策,借此为经销商留出一个缓冲时间,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反垄断法》实施后新的市场环境。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在主动适应《反垄断法》,持观望和怀疑态度的仍然占大多数,甚至已经有企业开始寻找《反垄断法》的漏洞准备钻空子。“所以,无论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出台,我们必须先让《反垄断法》运转起来,如果只是一味地等待,不光会给某些企业以机会,同时也会丧失《反垄断法》本身发展的机会。”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的王老师这样认为。王老师还表示:“任何法律都是从实践中完善起来的,只有经过诉讼和不同的案例,我们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随后的实施细则制定中有所针对。”

  在期盼执法部门拟定实施细则的同时,有人对这种多个执法部门同时执法的形式表示了担忧。“如果责任明确,又只有一个执法部门的话,相信配套的实施细则早就出来了,至少时间表应该出来了。”对反垄断颇有研究的秦律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龙多不治雨”?

  《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该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据了解,国务院把反垄断的执法机构确定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而他们的职责将分别针对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针对反垄断,多家机构拥有执法权的模式是一种创新。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权力分化的思想,有利于反垄断的顺利进行。然而,老百姓似乎并不这么认为。接受本刊记者采访的大多数市民都对这种设置表示不理解。来自北京理工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小孙说:“都是垄断行为,为什么还要划分得那么细,这样不利于我们老百姓投诉,比如我们认为一个企业的某种行为涉嫌垄断,我们还必须知道该找谁投诉,这无疑给老百姓维权增设了门槛。”持小孙这样观点的人应该不在少数,被采访的市民中也很少有人知道去哪里、用什么方式来表达自己对垄断企业的不满。

  对此,有人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如果认为火车票价格不合理,可以向发改委价检司举报;如果认为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属于垄断行为,可以向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举报。此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便如此,相信老百姓依照《反垄断法》行使权利的门槛依然要比其他的法律高。“俗话说得好,龙多不治雨,一会儿是发改委,一会儿是商务部,听着就离百姓们很遥远,别说大家弄不清该找谁投诉,就是弄清楚了,投诉这样的事情也未必能顺利实现,我们普通市民就是怕几个部门管一件事情,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投诉往往会被推来推去,这种事情发生得多了,大家也就失去了投诉的热情了。”家住北京市崇文区的邹先生很直白地表明了自己对这种执法模式的不赞同。

  有专家认为,应该设置一个类似“国家反垄断局”那种具有权威性、独立性的专门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并授予其全面、统一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这也是当代国际社会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有评论人士指出:“针对这种情况,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从法律条文上看,它肩负着指导、协调几个执法部门的责任,实际运作中该委员会应该更多地发挥领导作用,如果这一点尚未在法律中体现,希望在将来的实践和法律完善中,能够有所体现,逐步让反垄断委员会担当类似于国外‘国家反垄断局’的角色,这不但有助于其他几个执法部门的合作顺畅,更有助于逐步减少3部门职责的交叉点或盲区。”

  诚然,百姓担心的“龙多不治雨”不是没有道理。几个部门共管一件事情,不但会带来主观上的互相推诿和互相排斥,而且会产生职责范围的交叉点和盲区,也就是所谓的“三不管”地带或者“三管”地带。从理论上看,3个部门的职能分工比较清楚,但是这种划分是一种静态的划分。而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么简单,如果遇到那种既涉及价格垄断,又有非法集中经营而且还涉及到非法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恐怕问题就会出现了。“不仅如此,如果部门机构出现利益之争,竞相执法、相互推诿,还有可能会给经营者带来不便。”时建中教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所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它的协调和指导,才能让这些执法部门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充分发挥权力分化的优势,避免“龙多不治雨”情况的发生。

  反垄断不是绊脚石

  《反垄断法》的实施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了希望,另一方面有人开始担心这会不会让我国本就不是很强大的民族产业遭受重创。“实际上,国家经济的发展需要一些大型企业,甚至需要这些企业在某个领域内具有垄断地位,这样才能集中力量和国外的同行竞争,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这种需求变得越来越迫切。”从事经济学研究的周博士持上述观点。诚然,像微软这样的巨型企业正是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把竞争对手远远地甩在了后面。集中力量进行竞争的必要性可见一斑。基于此,有人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有了《反垄断法》,我们的民族企业还能做大吗,是否做大了就成垄断了?

  “《反垄断法》不是反对垄断企业本身,而是反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主要针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禁止垄断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控制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说。换句话说,《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但不反对企业做大。这种观点和宗旨与世界上发达国家反垄断的宗旨是一致的。虽然有些企业在某个行业中处在垄断地位上,但是如果它没有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为竞争对手制造障碍,那么这种企业就不属于反垄断的范畴。保时捷收购大众就是一个例子。2008年7月23日欧盟正式作出决定,批准保时捷汽车控股股份公司收购德国大众汽车集团。欧盟在当天发表的公报中说,调查结论认为,这两家德国汽车企业的合并将不会对本地区的市场竞争造成明显损害,因此决定批准这宗并购交易。众所周知,保时捷和大众汽车集团都是世界上数一数二的汽车制造商,二者的并购无疑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但是欧盟还是批准了这宗并购申请,这足以说明反垄断的宗旨不是反对企业做大。

  这种宗旨和思想也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该法律只把垄断行为定义为违法,并未把拥有垄断地位视为违法。众所周知,竞争是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原动力。所以一旦某些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干扰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法律之剑就会出鞘。据了解,欧盟2004年3月对微软开出了第一张4.97亿欧元的罚单,随后又于2006年7月开出了2. 8亿欧元的罚单,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欧盟认为微软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干扰了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这部经济领域的宪法旨在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让大企业有做大做强的可能,同时更让小企业发展能够得到足够的保护。宗旨是明确的,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依然很多。行政关系的错综复杂以及我国特殊的国情让行政垄断成为重中之重,而实施细则的缺失更是让反垄断只是停留在指导意义上,多个执法部门如何协调尚需磨合。所以,14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反垄断踏上了康庄大道,在多数人看来,这只是在充满荆棘之路上行走的开始。

  国务院批准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序推进反垄断各项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于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稳妥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既要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又要鼓励能够提高市场效率的集中、兼并;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要防止不当兼并、集中形成市场垄断;既要保证国有企业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一视同仁地保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外资恶意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中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个部门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近期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组织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的大纲;研究起草行业分类和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反映各行业市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开展反垄断法宣传和学习培训等。

  王岐山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

  新华网北京9月13日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批准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序推进反垄断各项工作。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任王岐山于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研究部署了下一阶段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认识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反垄断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稳妥推进反垄断法的实施。既要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又要鼓励能够提高市场效率的集中、兼并;既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要防止不当兼并、集中形成市场垄断;既要保证国有企业在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又要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要一视同仁地保护包括外商在内的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外资恶意并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工作规则中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三个部门要依法履行反垄断执法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部署,近期各有关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组织起草市场总体竞争状况评估报告的大纲;研究起草行业分类和评估标准;研究建立反映各行业市场集中状况的数据库;开展反垄断法宣传和学习培训等。 (本文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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