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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出台PE优惠政策或避免双重征税

http://www.gkong.com 2008-11-18 11:22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发改委金融办有关官员日前透露,北京市金融办已经拟定了相关促进PE(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办法上报北京市政府,其中的核心内容是避免对PE实行双重征税,办法有望于近期出台。

  市场人士认为,这是自京、津、沪三地争建金融中心以来,来自政府机构最明确而强有力的声音,这无疑会为北京PE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带来良机。

  北京市金融办任雪丹处长12日在“PE中国论坛”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正在起草一份面向北京地区PE机构的议案,其中包括了如何解决PE机构双重征税问题、让符合条件的PE机构按金融类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建立促进北京企业上市处、建立北京上市企业数据库并优先将优秀企业推荐给北京的PE机构以及为北京PE机构投资的企业上市提供方便等多项优惠政策。

  在财税政策方面,国内PE的发展长期受到组织模式和双重征税问题的困扰。投资基金有契约型、公司型以及有限合伙型三种模式,有限合伙制是西方PE的主要模式,而在中国,PE的主要模式为公司制。

  公司型PE由于具备法人地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很多PE是法人合伙,法人拿到分红之后还需要交纳一遍企业所得税,最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任雪丹介绍,议案拟将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股权基金的管理企业不认定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合伙企业法》为北京市的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只允许自然人的合伙,不允许法人和法人之间的合伙,有限合伙制不能做。

  新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此规定避免对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重复征税,但此前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有关有限合伙企业个人纳税申报等具体操作流程的规定。

  任雪丹介绍,对个人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已获有关部门同意;对个人普通合伙人暂定按照股息、红利等资本利得项目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不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议案还规定,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符合一定条件,尤其是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将被视同金融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2005年,北京市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了对金融机构包括购房补贴、引进人才在内等的优惠政策。

  同时,北京市还将帮助PE在退出机制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任雪丹介绍,将建立促进北京企业上市的服务机制,将有潜力的企业放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并优先推荐给在北京发展的PE, PE投资的企业将被优先列入北京的上市后备计划,支持这些被投资的企业优先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任雪丹介绍,北京将成立行业自治性质的股权投资协会和股权投资服务中心,同时将在金融街建造PE大厦,对于入住的PE按照金融企业予以支持。(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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