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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http://www.gkong.com 2008-02-19 11:23 来源:中国自动化学会专家咨询工作委员会

  融资难已成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首要瓶颈。2008年,除去信贷规模受到控制等原因外,2007年的数次加息使得一年期贷款利率从6.3%上升到7.47%,融资成本再度上升,中小企业也再次发出“贷款越来越难了”的感慨。

  我国现有中小企业4200万户(包括个体户),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但其融资难题也有目共睹。《2006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显示,在世界15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中国内地的经商环境排在第91名,其中提到最多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占比高达98%,直接融资不足2%,间接融资成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而国家发改委在有关报告中指出,在间接融资中占企业总量0.5%的大型企业拥有50%以上的贷款余额,占比88.1%的小型企业贷款余额不足20%。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联合开展的小企业融资调研结果同时显示,小企业融资成本最低也接近10%,远超过大企业的贷款成本。这表明,融资成本过高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原因。

  同时,现有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的要求也过于严苛。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指出,有85.5%的业主感到贷款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而在贷款难的原因分布中,贷款抵押、担保条件太严占49.3%。

  中小企业大多缺少不动产担保物,而我国《担保法》在制定理念却上过于注重不动产担保,这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情况愈加陷入窘境。现行法律对动产担保规定的缺失已经成为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窘处境,另一方面却是社会动产资金的大量闲置,如此强烈的对比反差和融资沟壑如何解决?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则指出,一部好的《物权法》不仅可以更好地使信贷人权利得到有效保护,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不良贷款比率,还将给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便利。首先,《物权法》扩大了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其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可以用作抵押,较《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的规定,担保物的范围大大扩大。

  更为重要的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不能用于抵押的财产进行了规定,这是一种立法理念的转变,体现了“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原则,从而扩充了可以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其直接影响是促使更多财产进入融资领域,给信贷市场带来更大的确定性,从而促进贷款发放,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新路。

  其次,《物权法》创新了担保形式,首次引入了具有浓厚英美法色彩的浮动抵押制度,从而解决了中小企业在现有融资能力不足但预期收益可观条件下的融资障碍。抵押人只要保证自己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总额不低于一定的价值就可以对抵押的财产进行使用、处分,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在不影响其现有生产的情况下进行担保融资,这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一种放宽。

  再次,《物权法》扩大了可以作为质权的权利范围。其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这是一种既考虑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又与国家接轨的立法模式。据统计,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将近11万亿元,中小企业资产中50%以上是以应收账款和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存货)形式存在。而在美国,动产担保的70%是应收账款担保。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融资工具。

  世界银行早在2004年的调查资料中就指出,《物权法》如果实施,将至少增加16万亿元的动产作为融资基础。而据业内人士透露,2008年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的控制,仍将主要针对房地产、高污染和高耗能企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在全国新增贷款额中仍将维持在10%~16%,比较而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将基本能够满足。(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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