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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市场乱象调查

http://www.gkong.com 2012-02-23 08:19 来源:中国能源报

  导读:尽管合同能源管理进入我国已经十年,却并未真正成长起来,节能服务行业也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过程当中,一些用能单位因经营管理问题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支付节能效益,甚至有的用能单位只希望节能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却不愿意同对方分享节能效益。

   “真没想到,当初谈得好好的合作,竟会闹到仲裁委员会去仲裁。” 2月15日,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华拿东方”)董事长杨华对记者诉苦道。

  据他介绍,2008年6月,华拿东方与云南曲靖远东水泥厂(下称“曲靖水泥”)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华拿东方帮助远东水泥进行节能设备改造,改造后节省下来的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同为期十年。

  当年6月,华拿东方为远东水泥一号生产线配套安装的第一台节能设备安装投运。8月,远东水泥曾向华拿东方发回应用报告,承认在产量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使用了节能设备后的高温风机耗电量比改造前降低了近25%,节能效果明显。

  看到良好开局的华拿东方,随即根据当初双方合同约定,在当年8月继续为远东水泥二号生产线安装了4台节能设备。

  然而噩梦就此开始。在随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华拿东方云南办事处经理张勇屡次接到远东水泥关于一号线设备维护和技术服务的请求。华拿东方按照合同进行维护,远东水泥却始终未付分文节能款项。而如按照当初节能服务合同约定和之前双方均认可的25%节能量计算,这4台节能设备10年合同期能为华拿东方带来1400多万元的节能服务费。

  更为“悲催”的是,华拿东方为远东水泥二号线安装的4台设备根本就未投入使用,且由于远东水泥维护不善和私自拆除破坏,已经失去了原有的使用价值。

  被迫申请仲裁

  面对前期设备费用投入的400多万元、却未见1分“回头钱”的窘况,华拿东方终于忍无可忍,根据合同条款于去年10月向曲靖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涉及仲裁金额含节能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设计费,违约金,节能分成款,以及损失赔偿金等内容,合计赔偿金额达680多万元。曲靖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定于2月3日开庭。

  为了全面了解情况,记者按照双方合同上所留有远东水泥法定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拨通了这个手机,在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后,对方却自称曾在远东水泥供职,现在已离职,和这家企业已无任何关系。在本报向张勇确认此号码时,他明确表示,平时就是通过这个电话号码与其联系业务。记者连续多次拨通此号码后,已呈无人接听状态。

  就在记者联系远东水泥方面未果的次日,即2月2日,张勇向本报透露,原定2月3日进行的仲裁,由于远东水泥提出反仲裁,仲裁程序已改期在2月28日进行。

  代理本案的孙晓勇律师表示,节能服务是一个新兴行业,有些用能方在自身诚信和对行业认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尤其是可能会因为资金周转拖欠节能款项,但完全不履行合同、一分不付的情况,却十分罕见。“单就用能方拖欠节能款而言,该合同纠纷案件在节能服务行业确实有一定的典型性。”孙晓勇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说。

  记者此前从多家节能服务公司了解到,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过程当中,一些用能单位因经营管理问题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力支付节能效益,甚至有的用能单位只希望节能服务公司为其提供能源管理服务,却不愿意同对方分享节能效益。

  “我们是被逼无奈才申请仲裁的。”杨华对记者表示,毕竟已经投入了价值数百万元的设备,眼看收回节能服务费用几无可能,只能通过仲裁尽量弥补损失。“如果仲裁结果较我们的预期情况出入较大,我们将上诉到中级法院。”杨华说。

  节能量无从认定

  在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尽管合同能源管理进入我国已经十年,却并未真正成长起来,节能服务行业也有待进一步发展成熟。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认为,很多企业与其说是做节能,不如说卖设备。有自己设备和技术的企业用第三方认证节能量的比较少,现在的节能市场上也缺乏足够权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华拿东方和远东水泥的案例便是如此。虽然合作初始在远东水泥的配合下,双方对25%的节能量达成了共识,但之后由于远东水泥不再配合,节能量便无从确定。“未来仲裁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节能量如何认定,如果远东水泥不认可以前的数据,我们将到国家权威机构进行认定。”孙晓勇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

  更坏的结果来自后续影响。华拿东方经过此次失败教训后,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远东水泥事件之后,我们不太敢前期投入,”杨华无奈地说,“一般都要求对方先付30%的预付款。”

  据了解,2010年,作为该领域国家标准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颁布实施,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

  同年出台的财政补贴政策也是往这个方向鼓励的。补贴政策之所以更青睐节能收益分享型而非节能量保证型合同,是因为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双方可能会定一个易于实现的低节能率,导致有更多漏洞可钻,如由“节能量保证”最后就变回了“设备销售”。

  经历远东水泥“滑铁卢”项目后,华拿东方选择卖设备,而不做收益分享,可被视为“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

  而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专业委员会统计,目前国内市场上,节能量保证型处于主导地位,占57%,节能效益分享型占32%,能源费用托管型和新出现的金融租赁型总共占比不到10%。

  对用能方应赏罚分明

  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节能量难以认定”往往成为合同能源管理中纠纷的源头。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足够数量的权威认证机构,核证本身的成本也成为一个新问题。

  一位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快培养建立充足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力量,与此同时,要科学确定核证成本。据该专家透露,一个节能服务的平均利润大约在15%到20%之间;按照国际节能验证协议,节能量确认的成本要控制在节能利润的5%以内,否则认证方就会占用过大的利润比例。

  “标准合同只为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双方提供指引作用,由于个案项目的特殊性,该合同文本尚不能全面规范所有行为,具体条款还应根据合同双方,针对自身项目内容和企业的不同情况来仔细制定。”曾多次代理合同能源管理纠纷案件的律师叶海波认为,合同双方要实现合作共赢,必须保证相关配套文件真实、准确、完善,并且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的履约监督、风险防范的作用。

  叶海波同时指出,在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企业提供日常服务的过程中,其服务的情况也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确定下来,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技术要过硬、独特,节能服务要到位。同时,政府应该做到赏罚分明,用经济手段鼓励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又节能又有奖励,用能企业一定有积极性,同时也不会在效益分成上钻节能服务公司的空子了。”叶海波告诉本报记者,政府应加强对用能公司的节能指标监管和诚信监管,对耗能企业和不讲诚信的用能企业予以经济处罚。一边是奖,一边是罚,用能企业自然不会短视。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秘书长赵明则认为,要避免合同双方的纠纷,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还需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并努力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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