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与超载限制器虽同属 “载荷保护装置”,但防护原理、适用机型与防护重点差异显著,前者针对 “力矩平衡”,后者针对 “重量超限”,分别预防不同类型的事故,需明确区分两者的核心差异,避免混淆使用:?
核心差异一:防护原理不同 ——“力矩计算” vs “重量直接监测”?
超载限制器的防护原理是 “直接监测起吊重量”:通过安装在吊钩、钢丝绳或起升机构上的重量传感器(如拉力传感器),实时测量起吊重物的重量(含吊具、索具),若重量超过设备的额定起重量(如 10 吨起重机吊 11 吨),立即发出声光报警,并切断起升机构的 “上升” 电源,仅允许下降,核心是 “重量是否超限”,不考虑幅度、臂长等其他参数。?
力矩限制器的防护原理是 “计算起重力矩”:起重力矩 = 起重量 × 幅度(塔式、履带式起重机)或起重量 × 臂长(汽车起重机),力矩限制器通过重量传感器监测起重量,同时通过幅度传感器(如角度传感器、长度传感器)监测幅度 / 臂长,实时计算两者的乘积,若乘积超过设备的额定力矩(如额定力矩 600 吨?米,实际计算为 650 吨?米),立即切断起升、变幅等危险动作电源,核心是 “力矩是否超限”,需综合考虑重量与幅度 / 臂长的关系。?
例如:10 吨额定起重量的塔吊,在幅度 30 米时额定力矩为 300 吨?米,若吊 10 吨重物(未超载),但幅度扩大至 35 米,此时重量未超,但力矩 = 10×35=350 吨?米(超力矩),超载限制器不会触发,而力矩限制器会立即防护;反之,若幅度 30 米,吊 11 吨重物(超载),超载限制器触发,力矩限制器也会因力矩 = 11×30=330 吨?米(超力矩)触发,两者形成互补。?
核心差异二:适用机型不同 ——“变幅机型” vs “所有机型”?
超载限制器适用于所有类型起重机,无论是桥式起重机(无幅度变化)、门式起重机,还是塔式、汽车起重机,只要存在起吊重量,就需配备超载限制器,因为这些机型的额定起重量通常是固定值(如桥式起重机 10 吨,无论运行位置如何,额定起重量均为 10 吨),只需监测重量即可。?
力矩限制器仅适用于有幅度 / 臂长变化的起重机,即塔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 “变幅机型”,这类机型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 / 臂长变化(幅度越大、臂长越长,额定起重量越小,如塔吊幅度 60 米时额定起重量仅 2 吨,幅度 10 米时额定起重量 15 吨),仅监测重量无法判断是否安全,需通过力矩综合判断。?
例如:桥式起重机无需力矩限制器,因它的起升高度与运行跨度固定,额定起重量不变,超载限制器即可满足防护需求;而汽车起重机必须有力矩限制器,因它的臂长可从 10 米伸至 50 米,不同臂长下额定起重量差异极大,仅靠超载限制器会遗漏 “重量未超但臂长过长导致的力矩超标” 风险。?
核心差异三:防护重点不同 ——“防倾覆” vs “防结构损坏”?
超载限制器的防护重点是防止起重机结构损坏,如吊钩变形、钢丝绳拉断、起升电机烧毁、主梁弯曲等,因为当起重量超过额定值时,设备的承载部件(如钢丝绳、吊钩、主梁)会承受超出设计的应力,长期或严重超载会导致部件永久变形或断裂,引发重物坠落事故,但通常不会直接导致整机倾覆(除非超载极端严重)。?
力矩限制器的防护重点是防止起重机整机倾覆,这是变幅机型最核心的安全风险:当起重力矩超过额定力矩时,起重机的重心会超出稳定边界(如塔吊的重心超出塔身底部支撑范围、汽车起重机的重心超出支腿支撑范围),即使结构部件未损坏,也会导致整机倾覆,造成更严重的人员伤亡与设备损坏,因此力矩限制器是变幅机型的 “防倾覆最后防线”。?
总结来说:超载限制器是 “重量守门人”,防结构损坏,适用于所有起重机;力矩限制器是 “力矩平衡器”,防整机倾覆,仅适用于变幅机型,两者不可替代,变幅机型需同时配备,形成 “重量 + 力矩” 双重防护,确保安全。https://www.konecrane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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