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有毒气体
在各种作业环境中,实际上有害气体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往往是两种以上有害气体共存。例如煤矿井下放炮的炮烟中,既有一氧化碳又有氮氧化物、硫化物和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又如井下自然发火区,既有一氧化碳,又有硫化物气体和烷烃、烯烃等气体。因此,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害气体单独存在时对人体的影响而且还要知道混合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并且学会使用气体检测仪表对有毒气体进行检测读数,了解其安全范围。这类问题不仅在劳动保护方面而且在生活环境方面也是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第十二届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会议(ACOIH)上提出了有害气体的毒性问题,同年在布拉格召开的有关工业有害气体允许浓度国际讨论会的报告中也论述了有害气体的毒性问题,并发表了几种有害气体共存时允许浓度的计算公式。
许多事实证明,混合有害气体的毒性不是简单的相加关系。例如把老鼠分别放在单独存在的臭氧(o3)中及臭氧与二氧化氮(No2)的混合气体中,并按各种比例加入空气进行观察。结果表明,在单独存在的臭氧中,随氧气的浓度增高,老鼠的致死率也增高;而在浓度为0.5—8ppm的臭氧与二氧化氮混合气体中, 当NO2由0.2ppm增加到500 ppm时,也没有发现大鼠致死串有增高的迹象。从表面上来民这两种气体都是氧化性质,往往容易被想象为其毒性是二者相加但事实证明二者的毒性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计算混合气体允许浓度时.应特别注意有害气体毒件的作用形式。通常,低混合气体的毒性有几种表现形式。
一、相加作用
当混合有害气体中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相近时, 其毒性可以认为是各有害气体毒性相加,因为这些气体作用于人体的相同器官。在ACGIH的允许浓度附表中说明:当两种以上有害气体共存时应首先考虑各种气体的综合作用,在没有否定这种作用的依据前,应认为是相加的。例如,当吸入NO2和SO2的混合气体时,从对人体呼吸机能的影响的实验结果表明,其毒性为单独吸人时各种气体的平均值。因此,当混合气体中备成分化学性质相近时,其毒性可以认为是相加的。
二、独立作用
当混合气体中各成分分别作用于人体的不同部位N,可以认为茹影响是相互无关N,即混合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只认为是其中一种成分引起的。这样,其允许浓度不能按相加作用来计算,而应按各个独立的允许浓度来考虑。例如铅粉与硫酸雾共存冰铅粉的毒性是属于对骨组织及血液引起障碍,而硫酸雾则是对服、喉等部位产生刺激,并对肺部引起障服其作用部位不同,故允许浓度要按独立作用时来考虑。
三、相乘作用
当两种以上有害气体共存时,其毒性比相加作用强得免在这种情况下,混合气体的允许浓度就不能用相加作用的公式来计算,而应按相乘作用来考虑。
曾经做过这样的实验:当把土拨鼠分别放在二氧化硫及硫酸雾的混合气体中和单独环境中暴露,结果发现混合气体的毒性很大可以认为是二氧化硫及硫酸雾的相乘作用。又如在矿井中,由于大气中氧的减少氮相对增加, 二氧化碳也随着增加, 即在氧、氨、二氧化碳共存的情况下其毒性是相乘关系。相乘作用时的允许浓度尚无计算公式。
四、对抗作用
对于某些有害气体,当几种气体共存时 其毒性相互有对抗作用。例如对于含有天然的高浓度甲基汞的金鱼,若使其吞入高浓度的硒时,硒与汞共存就会抑制汞的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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